《法官法》大修,着力解决影响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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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 一号专案(2015年10月24日)
作者:邢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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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已20年的《法官法》将再次进行修改,待形成相对成熟的修法建议文本后,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
10月23日,最高法《法官法》修改研究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这次《法官法》修改工作,要在力争全面系统修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权威的突出问题。
“要重点研究助理审判员设置、法官选任标准、法官履职保障、法官考评等问题。”沈德咏强调,根据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要求,还需要大力推进法官员额制、法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法官惩戒制度、法官退休及保险制度、法官职业伦理等改革,这些改革内容需要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纳入此次修法工作中统筹考虑,以保证法律修改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沈德咏说,这次《法官法》修改,是在中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进行的,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载体。《法官法》能否及时修改、如何修改、修改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央司法改革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全面发展。
据了解,《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新修的《法官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2014年“两会”期间,江凌、李少平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件修改《法官法》的议案,认为《法官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建议尽快修改《法官法》,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
【新闻摘要】沈德咏在《法官法》修改研究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 凝聚共识加强修律调研 攻坚克难完成修律草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5年10月24日)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修改研究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这次法官法修改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关系到法官队伍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有利契机,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共识,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确保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顺利完成有关法律草案起草任务。
沈德咏指出,法者,国之重器也。《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范国家审判权的重要法律,要高度重视《法官法》修改工作。这次《法官法》修改,是在中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进行的,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载体。《法官法》能否及时修改、如何修改、修改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央司法改革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沈德咏强调,这次《法官法》修改工作,要在力争全面系统修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权威的突出问题。包括助理审判员设置、法官选任标准、法官履职保障、法官考评等问题都要重点加以研究。根据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要求,还需要大力推进法官员额制、法官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法官惩戒制度、法官退休及保险制度、法官职业伦理等改革,这些改革内容需要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纳入此次修法工作中统筹考虑,以保证法律修改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沈德咏要求,《法官法》修改属于新增立法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应尽快开展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要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按照分工安排,一把手要亲自抓,具体工作要落实到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各成员单位应针对负责内容,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工作,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广泛了解各地实施《法官法》的有关情况,重点听取司法改革试点地区法院和一线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调研情况,分别指定若干地方法院和教学研究机构协助开展有关修法研究工作。要注意统筹衔接。目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也在同步开展,《法官法》修改工作应注意把握方向和重点,要与中央司法改革进度统筹协调,并结合法院组织法修改情况,做到与法院组织法修改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衔接配合。要把握工作进度,根据工作安排,《法官法》修改应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同步开展,统一工作进度和时限要求,形成相对成熟的修法建议文本后,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参加会议,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监察局、行装局、司改办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法官法》修改工作基本情况和分工安排。